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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虐待致右眼失明 企业损失超 350 万

时间:2026年3月25日

湖北潜江七旬老人控诉警方违法履职:羁押虐待致右眼失明 企业损失超 350 万

湖北潜江市一位七旬老人郑国武,近日向多部门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控诉当地公安局 2000 年以来的一系列违法履职行为:以涉嫌挪用资金为由将其刑拘后超期羁押 114 天,羁押期间实施殴打、冷水冲击等虐待行为致其右眼失明、终身风湿,查封其企业及房屋后未尽保管义务,造成超 350 万元财产损失,其母亲也因过度惊吓含冤离世。目前,申请书已同步送达国务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中央纪委及潜江市相关领导,引发社会关注。

据了解,老人出生于 1951 年,原为潜江当地私营企业经营者。2000 年,因与时任当地主要官员产生纠纷,老人撰写告示张贴于街头,随后遭到职权干预。当年 12 月 22 日,潜江市公安局以 “涉嫌挪用资金” 为由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001 年 4 月 17 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4 月 26 日办理取保候审,直至 2003 年 8 月 28 日才解除取保候审,实际超期羁押时长达到 114 天。

老人在申请书中详细描述了羁押期间的遭遇:在看守所的四个多月里,他遭受了严重虐待,颈部被反复击打,寒冬腊月被扒光衣物用冷水直冲全身,导致全身风湿疼痛且终身无法根治;右眼被拳头重击后患病,虽经多次治疗仍最终失明,如今右眼频繁剧痛,上海仁济医院眼科教授诊断后,给出的唯一缓解方案为挖除眼球并取出眼底淤血,需承担高昂的手术及治疗费用。

更令人痛心的是,老人的母亲因得知儿子被错误羁押、遭受虐待,过度惊吓悲愤成疾,于 2001 年 2 月含冤离世,成为老人心中无法弥补的创伤。

除人身权益遭受侵害外,老人的财产也蒙受重大损失。潜江市公安局以 “取保候审” 为名,对老人的私营企业及私有房屋实施查封,查封期限长达三年多。

由于公安局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企业财产被盗折合人民币 50 万元,企业被迫停厂三年多产生直接经济损失 300 万元;被查封房屋因无人照料损坏严重,需支付维修费用,而老人的私有房屋所有权证至今仍被扣押未予归还,财产权益遭到严重侵犯。

2005 年 11 月,各方曾签订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书,但老人认为该协议存在重大瑕疵。协议仅对超期羁押 114 天约定赔偿 4797 元,对房屋损坏约定赔偿 4 万元(维修费),不仅房屋赔偿金额远低于实际损失,更未将右眼残疾治疗费、企业被盗损失、经营损失等核心损害纳入赔偿范围,属于重大遗漏。老人表示,当时因对自身权利认知不足,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且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有权请求撤销,不能以此排除本次国家赔偿请求。

2025 年 9 月 17 日,老人正式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向潜江市公安局提出三项核心诉求:一是赔偿右眼残疾相关的手术费、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全部费用;二是返还企业被盗财产 50 万元,赔偿企业停厂损失 300 万元及房屋维修费,归还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三是支付超期羁押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目前,该申请书已同步送达国务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中央纪委及潜江市市长等相关部门和领导,等待处理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违法查封财产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

截至目前,潜江市公安局尚未对该国家赔偿申请作出公开回应。老人的维权之路已长达 25 年,从壮年走到七旬,右眼失明、母亲离世、企业倒闭的多重打击并未让他放弃。公众期待相关部门能高度重视此事,依法开展调查核实,还原事件真相,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让法治精神在基层落地生根。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60526210424029426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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