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八旬市民马先生向媒体反映,其因土地使用事宜被认定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历经区、市、省三级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多次申诉均被驳回,名下合法73户抵债房房产被收缴,致家庭无法承受而破碎,希望相关部门能重新核查案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案件缘起:涉项目强拆纠纷 老人被追责
据了解,2006 年,宋某力在大庆市龙凤区开发龙华佳苑小区,该项目被列为当地招商引资项目,获相关部门立项批复。因小区 4 号楼与大庆石化公司航煤栈桥防火间距不足,而防火部门从北京请来防火专家组到现场勘察做出只有靠近航煤栈桥较近两个单元不适居住,需改变用途(可做库房用)。但相关部门却无视防火专家组作出权威论证”,不按司法程序于2007 年 11 月该楼被强制拆除,造成近百户居民受损、经济损失数千万元,受损居民状告获胜,政府答应要钱给钱,要房给房,但必须先撤销行政诉讼,重新起诉开发商个人,使一个真正行政诉讼案,变假的民事案,受损居民领取扒楼款时,在款项上不准写扒楼款,必须写差旅费,“报假帐”。
为转移强拆引发的社会矛盾与责任追究,相关部门将矛头指向土地使用方马先生。2007 年 11 月 11 日,马先生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刑事拘留,扣押合法73户房产后被逮捕。
2008 年 10 月 24 日,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作出 (2008) 龙刑初字第 109 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先生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 15 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70 万元。
二、核心争议:转让地面附属物 并非土地使用权
马先生及其代理人提供的书面协议、权属证明等关键证据,直指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转让标的明确为地面附属物: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清晰约定转让内容为案涉土地上的临街商服、地秤、院墙、树木等地面附属物,并非土地使用权,同时约定由开发商自行办理全部用地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2.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涉案 5000 平方米工业用地的使用权证,一直登记在马先生之子马某明名下,从未交付给开发商,也未办理任何过户登记手续。
3.交易价格与土地价值不符:案涉土地总面积 16572.4 平方米,当时市场价值超千万元,而马先生转让地面附属物仅作价 300 万元,不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交易常理。
三、程序违法:胁迫认罪 无视证据 同案不同罚
1.侦查阶段胁迫认罪:批捕前一晚,办案人员将马先生带至偏僻小屋,“告诉马先生今晚必须承认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否则,我们交不了差”,并以 “抓捕其子” 相威胁,逼迫其在提前打印的笔录上签字承认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该供述系非法取得。
2.庭审无视关键证据:相关部门对 “转让附属物、土地证未过户、协议约定开发商办手续” 等核心证据不予采信,强行认定 “转让地面建筑等同于转让土地使用权”。
3.非法所得计算严重错误:马先生 2000 年以 230 万元购得土地及附属物,判决书承认确有投入。后续投入 93 万元用于设施改造,总成本超 320 万元;法院仅以 300 万元转让价减去 230 万元买价,无视后期投入,直接认定非法获利 70 万元,且判决书明确承认“确有投入因拆除无法计算”,这种无法计算,实属证据不足,却仍定罪没收财产,违背疑罪从无原则。
4.执法标准双重化:2007 年大庆市土地违法大检查中,35 起违法用地、情节严重的6 起千万级涉案案件均仅作行政处罚,无人判刑;马先生未被查出违法用地,却被定罪判刑、罚款没收,同案不同罚明显存在不公。即便假定马先生确有违法用地情形,该行为也仅归行政机关管辖处置,仅可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判刑。
四、财产被侵:合法房产被收缴 用于补偿强拆户
73 户合法房产被收缴:马先生因借款给宋某力,通过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 庆立商初字第 3 号民事调解书,取得龙华佳苑 73 户房产的合法抵债权,法院已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非法再审、解封保全:生效调解书履行完毕后,相关部门违法启动再审,胁迫马先生变更被告,解除财产保全,刑事判决书未判决收缴该 73 户房产,刑事判决书生效后,该法院却又强行收缴合法73户房产,用于补偿强拆受损住户。
刑事民事重复没收:马先生对宋某力的合法借款 977 万余元,被相关部门错误认定包含 “非法土地转让费”,刑事判决没收 70 万元后,民事判决再次重复没收“70万”,合法债权沦为 “非法所得”。
五、维权绝境:二十余年申诉被驳 家庭家破人亡
自 2009 年起,马先生先后向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均被驳回;2023 年黑龙江高院作出不予重新审判的决定,2024 年向最高人民法院辽宁巡回法庭申诉,同样未获支持。
房产被收缴后,因涉及对外借款抵债问题,马先生家庭面临债务纠纷,生活受到严重干扰,众债权人到家逼债不走,使马先生家人无法过正常人生活,其家人因长期精神压力患病、离世,家庭经济与生活陷入困境,致家庭破碎。
六、当事人诉求
马先生提出三项明确诉求:
1.撤销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2008) 龙刑初字第 109 号刑事判决,依法宣告无罪;
2.赔偿经济损失 9773408 元及其他直接损失;
3.彻查本案中违法侦查、违法判决、非法收缴财产等违纪违法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转让地面附属物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存在本质区别,土地证未过户、协议约定明确、交易价格反常等核心事实,足以推翻有罪认定;而胁迫取证、程序违法、双重执法标准、强行收缴公民合法财产等问题,违背法律规定与司法公正。
二十年头申诉无果,一位八旬老人的合法权益被肆意侵害,家庭支离破碎。呼吁上级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高度关注此案,启动法律监督程序,重新核查事实与证据,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让司法真正彰显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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