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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务工自有宅基地被父亲擅自纳入复垦拆除,三级法院以超起诉期限驳回,普通农民维权无路实名求助

时间:2026年7月10日

曝光人:向乾安

住址:重庆市丰都县兴义镇双桂场村 5 组 98 号

日期:2026 年 7 月 9 日

一、本人基本情况与房屋权属事实

我叫向乾安,1962年出生,重庆市丰都县兴义镇双桂场村5组村民。1990 年12 月 28 日,我单独以个人名义办理两处集体土地权属登记,一份是 26.55㎡石木结构住宅,一份是 41㎡院坝,两份《土地登记审批表》使用权人、申请人均只有我一人,权属来源为父辈分家赠予,房屋、院坝完全属于我个人独立财产,和父亲向发云分户分开,两套不动产有完整官方登记档案作为铁证。

成年后我长期在外务工,家中这套单独登记的房屋闲置,本计划晚年回乡居住,从未授权、委托任何人处置我的房屋与宅基地。

二、2012 年复垦全过程:镇、村未核实权属,擅自将我的房产一并拆除

2012 年 9 月,丰都县兴义镇人民政府仅与我父亲向发云一人签订《丰都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签约前、签约全程,镇政府工作人员、双桂场村委会干部从未联系我本人,没有电话、书面告知,更没有向我索要任何书面授权委托书,直接把登记在我名下的住宅、院坝全部划入向发云一户复垦范围。

2012 年 12 月 11 日,村委会和我父亲签署拆除确认书,将我名下房屋、厨房、厕所、堡坎、院坝全部拆除复垦,整块 1926㎡土地全部平整为荒地。全部复垦补偿款仅 12007.91 元,一次性发放至我父亲向发云个人账户,全程没有任何工作人员单独与我核对权属、征求我的处置意见。

村干部仅口头称我父亲事后给过我 5000 元补偿,但无转账记录、收条、在场证人书面证明,我本人从未收到该笔款项,也从未认可父亲代我处置房产的行为。

三、多年隐忍,2025 年才正式维权,信访答复完全偏袒镇、村委会

早在 2014 年,我回家参加亲哥哥葬礼时,就亲眼看到自家房屋已经被夷为平地。但当时我不懂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分不清分户登记房屋的权属规则,误以为父子之间拆房属家庭内部事务,加上常年在外务工无暇处理,一直没有向镇政府、村委会提出异议。

直至 2022 年我父亲去世,我回家整理遗物,调取当年土地登记原始档案,才明确知晓房屋、院坝产权完全归我个人所有,镇、村委会在无我授权情况下擅自拆除我的不动产,属于违规行政行为。

2025 年 3 月,我正式到丰都县信访办反映房屋被违规复垦拆除一事,信访材料转交兴义镇政府处理。2025 年 3 月 28 日,兴义镇政府出具书面履职答复,单方面认定我知晓并默认房屋复垦,拒绝我的全部补偿诉求,答复全程回避 “分户独立产权、无本人授权拆除” 核心违法事实,仅以父亲给过 5000 元口头说辞、我多年返乡未反映问题为由驳回我的诉求。

四、三级司法程序全部驳回,因 “最长一年起诉期限” 丧失维权渠道

不服镇政府信访答复,我于 2025 年 5 月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求赔偿房屋、附属设施、多年租房损失合计 138200 元,提交土地登记档案、复垦协议、租房合同、村民证人证言全套证据。

一审(2025)渝 0102 行初 144 号裁定认为:我 2014 年已知房屋拆除,至 2025 年起诉已超过行政行为知晓后最长一年起诉期限,直接驳回我的起诉。我不服裁定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6)渝 03 行终 40 号维持一审结果。

我继续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6 年 6 月高院出具(2026)渝行申 361 号裁定书,同样以超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我的再审申请。三级法院均未对镇政府、村委会未核实产权、无授权拆除我的房屋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实体审查,仅以程序时效问题直接关闭我的司法维权途径。

五、本案三大核心不公事实,恳请全社会与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一)基层复垦流程存在重大程序漏洞,无视分户独立产权

按照《土地管理法》与当地复垦政策,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必须逐户核实不动产登记人,处置分户村民名下房屋,必须取得产权人书面授权。但兴义镇政府、双桂场村委会仅以户口本户主为唯一对接人,完全忽略我单独登记的宅基地权属,不通知、不征求房屋实际所有人意见,直接拆除个人合法不动产,工作流程存在明显瑕疵,侵害农民不动产物权。

(二)普通农民缺乏法律常识,因不懂时效规则丧失维权渠道,情理失衡

我常年外出务工,无专业法律人士指导,2014 年知晓房屋被拆时,根本不清楚行政诉讼存在最长一年起诉期限,误以为只要产权登记在我名下,任何时候都能主张赔偿。

房屋是农村百姓安身立命的根本财产,行政机关实施拆除行为时,未向我书面告知诉权、起诉期限,也未通过村组、电话等方式送达相关权利提示,却直接适用一年最长起诉期限驳回我的全部诉求,对不懂法的务工农民极为不公平。

(三)信访处置避重就轻,刻意回避行政程序违法关键问题

我信访、诉讼全程提交两份 1990 年原始土地登记审批表,铁证证明房屋属于我个人,但镇政府答复、各级法院裁判均刻意弱化 “无授权拆除独立产权房屋” 核心违规事实,仅以多年未提异议、父亲口头给钱作为判定依据,完全忽视不动产登记法定效力,我的合法财产损失至今无人承担。

六、多年经济与生活损失,本人实际困难

房屋拆除十余年间,我长期在外租房生活,累计产生房租支出 48000 元;房屋、堡坎、厨房、猪圈、厕所、院内附属设施全部灭失,预估房屋补偿 80280 元,屋内财物损失 9920 元;为信访、一审、二审、再审聘请律师,支出律师费 10000 元,十余年来为维权往返村镇、法院产生大量交通、误工成本,家庭经济负担沉重。

七、本人四点郑重诉求

恳请市级纪检、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介入,全面核查丰都县兴义镇 2012 年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作流程,纠正复垦过程中不核实分户产权、无产权人授权即拆除不动产的违规操作,对相关经办人员履职疏漏开展调查。

全面复核我的宅基地权属档案、复垦全套书面材料,重新核算我的房屋、附属设施合理补偿标准,依法弥补我多年财产损失、租房损失、维权开支。

针对农村外出务工群众开展土地维权、行政诉讼时效专项普法,优化宅基地复垦权属确认流程,建立产权人单独告知、书面授权留存制度,杜绝同类侵害农民财产事件再次发生。

正视本案特殊情况,兼顾法理与情理,针对不懂法律、长期务工的农民开辟矛盾化解渠道,不能单纯以时效一刀切,让百姓有合理诉求可解决、有说理渠道。

附件证据清单(全部原件可核验)

两份 1990 年土地登记审批表、宗地勘丈记录表(产权归属核心证据)

2012 年复垦协议书、房屋拆除确认书、复垦测绘图纸

兴义镇政府信访履职答复书

(2025)渝 0102 一审裁定书、(2026)渝 03 二审裁定书、(2026)渝行申 361 号高院再审裁定书、高院再审受理通知书

租房协议、租金收条、律师服务费发票

本村村民陈万权、刘德保证人书面证言

2026 年 7 月 9 日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70227435851159204&wfr=spider&for=pc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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