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湘高速公路酉阳段通车已有十余年,往来车辆不会知道,脚下这段K63+477至K64+020的路基,是一个叫方国成的包工头用一台台挖掘机、一车车混凝土、"堆"出来的。
2014年,当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把那份《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渝检四分民行立[2014]15号)递到他手上时,方国成知道自己这场仗——表面赢了,实则没赢。
一、一条高速的"转包之旅"
事情要从2006年前后说起。
渝湘高速(酉阳钟多至牡丹坪段)A5合同段,业主是重庆交通旅游投资集团(交旅集团),中标单位是中铁九局集团,具体落地的是中铁九局四公司。
按理说,国家队进场,没什么好担心的。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是中国基建江湖里最熟悉的剧本:
中铁九局四公司 → 分包给辉宇公司 → 辉宇公司转包给田绍恩(自然人) → 田绍恩再转给方国成(自然人)。
四手倒腾,每一手都要扒层皮。 等到方国成真正带着工人、机械进场时,他头上已经叠了三层"老板",却没有一层愿意为他签一份像样的合同。
二、"和你没合同关系"——三大被告的集体沉默
2010年,方国成把田绍恩、辉宇公司、中铁九局四公司、交旅集团一并告上酉阳县法院,案号(2010)酉法民初字第52号。一审他赢了部分,但赔偿额没到位,对方也不服。
2011年,案件来到重庆市第四中院二审,(2011)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454号。法庭上,三大"上游"被告的话术几乎一模一样——
辉宇公司:"我和方国成没合同,他不该找我要钱。"
中铁九局四公司:"我把款付给辉宇了,到此为止。"
交旅集团:"我是跟中铁九局签的,方国成是谁?"
一套"合同相对性"的盾牌,把实际施工人挡在门外。
但他们忘了一件事:田绍恩是自然人是没有资质的,辉宇把工程交给田绍恩、田绍恩再转给方国成,这一条链从头到尾踩着《建筑法》的红线——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合同无效。
重庆华维工程造价咨询公司、重庆圣石牛/威尔造价咨询先后给出的鉴定结论:方国成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约647.36万元,已付173万余元,剩的就是欠的。
三、二审改判:连带责任,是底线不是恩赐
重庆市第四中院二审做了三件事,件件戳中转包链的命门:
确认连环合同无效——辉宇↔田绍恩、田绍恩↔方国成,统统无效;
验收合格即折价补偿——活干完了、路通了,方国成有权拿钱;
判连带责任——辉宇、中铁九局四公司、交旅集团、田绍恩,四家一起还。
这一条"连带责任"是关键。它击穿了"和你没合同"的借口——你敢违法分包,就得敢担责。
四、核实的金额,二审却轻易的变了
2014年,方国成向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请监督,理由是二审"枉法裁判、暗箱操作、篡改证据"——他的不满很具体:
为什么改判、明明一审的判决已经生效,法律事实清清楚楚,判决书写的是647万,二审改判至293万,这中间的354万,是多少农民工辛辛苦苦一锤一锤夯出来的,都是老百姓的血汗辛苦钱。方国成说。
可二审法院还是判了,这也代表着法律程序方国成已经走到头了。
尾声
方国成作为路基的实施方,却轻易的输给了现有建筑体系。
输给"合法外衣"。 辉宇有资质、中铁九局有招牌、交旅集团有国资背景,唯独方国成什么都没有——但他才是那个真正把路基夯出来的人。
输给"集体不作为"。 交旅集团作为业主、中铁九局四公司作为中标人、辉宇公司作为"分包方",三级主体没有一级在真正管"谁在干活、钱到没到人手上"。他们管的是:怎么把合同写得漂亮,怎么把责任推出去。
二审判决里那句"连带清偿",不是法院大方,是法律在被逼到墙角时不得不给出的底线。
渝湘高速不会记得方国成。但每一个坐车经过酉阳钟多至牡丹坪段的人,脚下的K63+477~K64+020那一段路,是他和田绍恩签的那份皱巴巴的《工程转让协议》换来的。
检察监督决定书下来那年,是2014年。距离他进场,已经过去快八年。判决书写的是647万,二审的改判,这中间的354万差额被成本覆盖了多少——判决书不会写,新闻也不会写,只有他记得。
写这篇不是要骂谁枉法。二审的改判,那354万是方国成拼搏一生换来的血汗钱,可没人在乎,只是那轻飘飘的几个数字印在判决书上。
真正该被问一句的,是交旅集团、中铁九局四公司、辉宇公司——下一次投标、下一次分包、下一次"和你没合同关系"脱口而出之前,能不能先想一下:
那条路通了,修路的人还在讨债。这并不体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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