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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数立遗嘱老人选择“防儿媳女婿”

时间:2019/4/13 13:07:43 点击:

老人给子女分遗产,更愿意留给儿子

  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也被业内人士称为“防儿媳防女婿条款”。

  “我在群力和道外分别有一套建筑面积83平方米与67平方米的房子,我过世后,这两处房产和我的其他积蓄都留给女儿。”74岁的李大爷在女儿的陪同下来到哈尔滨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老人明确表示,在自己过世后,自己名下的全部财产都归女儿自己所有,不作为女儿夫妻共有财产。

  起初女儿不同意,因为自己和丈夫感情特别好,夫妻俩共同经营一家服装厂,家庭条件不错。但担心父亲会不高兴,想让父亲安心颐养天年,最后勉强同意了。

  “办理遗嘱公证时,老人防儿媳防女婿的现象很常见。”哈尔滨公证处副主任寇玉芳说,来哈尔滨公证处立遗嘱的老年人中,在遗嘱中列有该内容的约占50%以上。其他几家公证处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遗嘱中存在“防儿媳防女婿条款”数量过半。

  到各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的哈市老年人中,仍有大多受“重男轻女”传统思想影响,除将遗产留给配偶之外,在子女中,更愿意把遗产留给儿子。另外,子女是否孝顺、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也是老人分配遗产的侧重点。

  没立遗嘱,独生子女有可能无法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

  很多市民认为,独生子女家庭没有立遗嘱的必要。因为如果哪天父母不在了,父母名下的财产肯定是由独生子女继承,所以目前哈市选择立遗嘱的多子女家庭数量远多于独生子女家庭。但公证人员提醒,事实并不完全是这样。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独生子女有可能无法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寇玉芳解释,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被继承人的父母后于其死亡,则其父母也有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父母所继承的份额在父母去世后,又可转为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可以继承财产,因此被继承人的独生子女不能独得全部财产。

  但近几年,独生子女家庭立遗嘱的数量有所上升,业内人士分析,主要原因有两点,由于年轻人感情婚姻不够稳定,离婚率上升,父母希望将财产留给独生子女个人。独生子女家庭立遗嘱,不仅是为了预防纠纷,更能够避免家庭财产损失。

  立遗嘱人群年轻化部分特殊职业更年轻

  哈尔滨北方公证处主任吴逶说,近两年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的人群年龄段逐步趋向年轻化,40岁至50岁的中年人立遗嘱者有所增加。

  “平时的工作中偶尔也会遇到二三十岁的年轻人来办理遗嘱公证。”哈尔滨公证处一位公证员说,年轻人来立遗嘱的,多为常年出差的人、从事“航海员”等高危险职业的人,或是患有重病等特殊情况。

  不久前,30岁的市民杨先生走进哈尔滨公证处,想公证自己的遗嘱。年纪轻轻又没患绝症,杨先生为何要早早立下遗嘱?

  原来,杨先生是一家航空公司的飞行员,由于工作性质特殊,所以想立一份遗嘱。杨先生说,如果遭遇意外,想将存款属于自己的部分留给父母。此外,他还在遗嘱中写明,将车和房子留给妻子和3岁女儿。他表示,不想在自己死后,因为遗产让妻子与父母对簿公堂。

  再婚老人立遗嘱和婚前财产公证增两成

  老年人再婚不仅是两个老人的事,也是两个家庭的事。老年人再婚多牵涉赡养问题和资产“重组”,子女不愿意父母的财产因为再婚而发生“流失”,从而产生家庭矛盾。

  “2018年到我处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遗嘱公证的再婚老人数量,同比增加了约20%。”寇玉芳说,老年人再婚前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和遗嘱公证的数量逐年增加,一方面原因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民私人财富不断增长,保护财产权益的需求也随之增长;另一方面原因是老年人法律意识普遍增强,提前确定了财产归属问题,有助于促进家庭关系和谐稳定。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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